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
一、民法概述(新增)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问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新增)
(一)概述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二)自然人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含公民、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民族、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行为人能够完全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的资格。主要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要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从事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法人
1.法人概念和分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 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2) 机关法人
依法享有国家赋予行政权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3) 事业单位法人
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文教体卫新闻)
(4) 社会团体法人
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2.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1)法人的成立
必备条件:依法成立(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能力
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不同:
一是起止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二是差异程度不同。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法律、法人章程的规定的不同而各不相同。
三是范围不同。自然人和法人各有一些特有的权利能力,如自然人有继承权,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属于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经营权,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不同:
一是起止时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两者起止时间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则随着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取得限制或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不仅因死亡而使其行为能力消灭,还可因其患精神病而丧失部分或完全行为能力。
二是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范围始终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而自然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的范围是不一致的。
三是实现方式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然人自身的行为实现,即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其自身在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活动来实现的。
3.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1)法人机关
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其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
4.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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