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约责任(新增)
(一)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
4.定金
5.采取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四节 婚姻法和继承法(新增)
一、婚姻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法》确立了五项原则,分别是: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二)夫妻财产制度
1.法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受赠所得财产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司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如一方所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应上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但是,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继承法概述
1.继承法概念和基本原则
继承法,是指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2.遗产
范围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若被继承人为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之一,其死亡后,应把死者享有的共有财产分出后作为遗产继承。
(二)法定继承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法》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法》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
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时间,无须见证人。
(3)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注明时间。
(4)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
人变更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可以通过另立遗嘱进行。但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若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再经过公证程序,否则不发生变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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