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销,依法被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
(四)其他民事主体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企业等也是合法的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新增)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指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方式。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但他人可以通过其积极行为推定其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扩展了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范围。
受欺诈、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以及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消灭进行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幻灯片25
5.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 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2)委托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
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发生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时。
4.无权代理及后果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进行代理行为(不违法)。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但得不到本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5.表见代理及后果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第二节 物权法和担保法
一、物权基本法律制度
1995年《担保法》颁布和实施,2000年9月通过《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3月通过了《物权法》,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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