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新增)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外不特定的一切人,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
2.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而债权则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的标的是物
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5.物权具有追及力
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权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必须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二、担保法律制度
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分为人的、物的和定金担保。
担保有5种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物权法
《物权法》修正内容
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担保合同是主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物权法和担保法
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不是绝对的。
物保与人保共存的处理规则: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深层规定:1.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机制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应先执行。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则由债权人选择。
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物权法。
(三)抵押
1.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范围
可抵押物品:(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可抵押物品: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以书面形式签署。
(2)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和抵押权设立分离机制,即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则需要经过一定法定程序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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