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协议中要求:只要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能够实现与本国法规相同的目标,即使这些法规与本国的法规不同,该成员也应积极考虑此技术法规与本国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例如为了保护环境,A国制定了对汽车尾气排放进行限制的技术法规,要求所有汽车必须安装催化转换器。在B国,同样的目的是通过使用柴油发动机实现。因为两国制订技术法规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减少空气污染,因此,A、B两国应用意他们的技术法规在保护环境、减少空气污染方面具有同等效力。A国向B国出口的汽车,只要符合A国的相应技术法规即可,不必按B国相应法规对汽车进行调整,反之亦然。这样的操作可以有效避免为符合外国技术法规而必须对生产设备等进行调整的费用,对促进国际贸易十分有益。
5.相互承认原则
对产品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评定是必要的,但有时也会使贸易受阻,特别是当产品出口到多个国家,需要做多次重复检验的时候。 为使产品取得进入外国市场的许可,生产厂在合格评定方面可能会遇到一系列困难,其中包括对检验程序的不同意见、官僚作风或保护主义操纵的检验。
出口商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是重复检验或重复认证的费用。如果产品仅被检验一次,检验结果能在所有市场上被承认,则费用可以大幅度减少。 TBT协议鼓励WTO成员之间就合格评定结果相互承认问题进行谈判。实现相互承认的先决条件是检验和认证团体的高可信度。TBT协议要求各成员应保证在可能时接受在其他成员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即使那些评定程序与本成员评定程序不同,只要他们确信那些程序与本成员程序同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相应的技术法规或标准。
6.透明度原则
(1)建立通报制度
当各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有下述两种情况必须进行通报:
第一,相应国际标准不存在,或与相应国际标准不一致;
第二,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
各成员在起草上述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时,应留出合理时间,以便其他成员提出书面意见。当一个成员与其他任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在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上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议时,该成员应通过WTO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此协议涉及的产品,并提供必要的说明。
(2)建立咨询点
作为通报义务的一部分,每个WTO成员必须建立一个国家咨询点。其他WTO成员能够从此咨询点索取和得到该成员采用的或即将采用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双边或多边的与标准有关的协议,区域标准化团体和合格评定体系的信息和文件。咨询点通常是政府机构,但有关职能可以分派给非官方机构承担。
建立咨询点的义务对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一方面,这是发展中国家实施TBT协议的第一步,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能够通过其咨询点索取对他们贸易有影响的产品的国外有关法规和标准信息。
(3)TBT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