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歧视原则
(1)技术法规
与WTO其他协议一样,TBT协议要求各成员承诺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TBT协议条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来自任一成员境内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2)合格评定程序
非歧视原则同样适用于合格评定程序。各WTO成员进口的产品应享受本国类似产品或任何其他成员国的类似产品的同等待遇。
这项规定的含义包括对国外产品的合格评定收费应相同。同时,为保护商业利益,对被评定的进口产品的有关资料保密性应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尊重。
3.标准协调原则
(1)生产者的利益
为使产品及零部件能够互联和兼容(如电信设备、汽车配件),对各成员的标准进行协调是非常必要的。标准上的差异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壁垒。例如由于彩色电视广播制式(美国的NTSC和欧洲的PAL/SE以M)间的不同,适用于美国市场的电视机不能在欧洲使用。同样,法国和德国的汽车要想销售到英国,他们必须把驾驶位调整到右侧。把一个产品设计,制造成不同的结构必然增加生产成本,因此,减少各国标准间的差异对生产方是非常有利的。
(2)消费者利益
在一个标准获得协调的市场环境中,各国产品自由平等地竞争,使消费者对产品有更多的选择,产品的价格也会降低。
(3)国际标准机构
很多年来,各国技术专家一直致力于在国际范围内对标准进行协调。在这方面,国际标准化机构ISO、IEC、ITU发挥了重大作用。他们的活动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工业产品的贸易有重大的影响和贡献。
(4)标准协调与TBT协议
协议鼓励各成员以国际标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因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正当目标不适用。一般来说,采用国际标准的技术法规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技术壁垒。
同样,TBT协议要求各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指南或建议作为本国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它们因下述原因不适用: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基本气候和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或基本框架等。
(5)参加国际标准制订
为了确保国际标准能够充分反映各国的贸易兴趣和对特定产品的技术要求,TBT协议鼓励成员在他们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参加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指南或建议的制订。
(6)特殊处理
采用和实施国际标准可能需要一定的技术和财力资源。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困难,TBT 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执行TBT协议的某些条款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
此外,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的技术和经济条件,TBT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保留他们发展中需要的技术、生产方法和加工工艺。最后,发展中国家可以要求国际标准机构制订他们感兴趣的产品的国际标准。
4.同等效力原则
制订国际标准的过程往往是冗长且耗资巨大,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协商一致可能需要几年时间。国际标准制订出来与通过法规实施该标准之间一般存在很大的时间差。因此,在短时间内对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协调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为了解决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之间的差异问题,TBT协议引入一种被称为"同等效力"的辅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