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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1)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律师的性质

  首先,律师是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其次,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有律师执业证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的任务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

  2、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这两个任务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辩证统一,律师通过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维护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的业务范围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旧中国的律师制度

  我国古代曾有过助人诉讼的“讼师”等律师萌芽。清朝末年变法,才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律师制度,但未能实行。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开始建立律师制度。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法律,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有了正式的律师制度。国民党政府曾公布了《律师法》,但因政治腐败,诉讼黑暗,律师活动得不到有效开展。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律师制度是在废除国民党旧传统,确立解放区人民司法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经历了初创、发展破坏、恢复、复建、改革发展几个阶段。《律师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第十六章 律师的资格和执业

  ★律师资格,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身份特征,是成为律师的前提条件。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并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考核合格。

  我国在1988年以前,就是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同一制;而自1988年开始至今,则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分离的制度。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并受国家法律及律师行业规范约束和保护的职务活动。

  ★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

  1、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2002年开始实行统一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2、符合法定条件公民向司法部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国籍条件:必须是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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