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情况下,我国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要求,需要在所提供的外文文字或表格上签字盖章并申办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在另外的文书纸上证明申请人的签字盖章属实。
对涉外合同,如果双方协商同意以英文制作的,我公证机构也可直接予以公证,在无需或无法附中文文本的情况下,可不附中文译文。
★我国对涉外公证文书行使认证权的机关
1、外交部领事司。
2、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区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
★涉港澳台公证与涉外公证的不同特征
1、不需认证。
2、不需附译文。
3、公证文书使用地不同。
涉港澳台公证的程序及其特别事项
办理涉港、澳公证时,对港、澳居民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或有关证明材料,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委托公证人制度。对来自香港的公证证明必须是由我国司法部在香港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所作,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的方能采用。2006年2月以后,我国司法部在澳门的律师中也开始实施委托公证人制度,自此以后,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公证书。
★委托公证人制度,是指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必须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非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人员出具的证2、,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委托公证人的条件。
1、拥护《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3、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
4、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之记载;
5、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6、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委托公证人的委托期为3年,符合条件者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以连续委托。委托公证人必须经过注册才能行使委托权,注册一年一度。
★公证书加章转递,是指我国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内地才能使用,才具有其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及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制度。
第十五章 律师制度概述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律师的特点
1、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准予执业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2、律师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3、律师的职责是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证义。
★律师制度的意义
1、律师制度是健全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
2、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
3、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4、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