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公证员的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2、提出辞职的权利
3、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4、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除或处罚权利
★公证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的义务
2、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3、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义务
4、保守执业秘密的义务
不仅公证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而且参与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也有保守秘密义务。
第八章 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的生效时间:公证书一经出具即产生效力。注意下列两种情况:
1、公证书出具需经过审批手续的,审批人批准之日即为出证日期,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生效;
2、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现场类公证事项,公证词的宣读之日即公证书出具之日,该公证书从宣读之日生效。
★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公证书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
1、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书证,能够自证其源;
2、公证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私书证;
3、公证书是法定推定证据,是可以被反驳的。
二、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且在非诉讼方面,甚至民事、行政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效能。
三、、公证的证明效力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