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处分权的权力人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以上行政处罚权或处分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其他机关部门无权行使。
★公证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称为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由错证引发的责任,伪证与假证不引起公证的法律责任。
★公证民事责任的特征
1、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由于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违法所造成的。
2、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3、请求公证赔偿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
第一,必须有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行为。
第二,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
第三,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
第四,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与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公证赔偿的司法救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赔偿基金:公证机构每年应当从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
公证赔偿基金用于支付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于支付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公证责任理赔及赔偿费用。理赔费用包括:法院诉讼法、律师费、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办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国公证协会,被保险人是我国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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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制定的,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错证、假证不服,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公证机构应依法调查处理的制度。
★公证投诉的主体:公证当事人
★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的处理程序:受诉机关是指不法行为所发生的公证处、直接主管被投诉人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