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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7)_第2页

来源:新浪教育 [ 2011年8月25日 ] 【大 中 小】

  ★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定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如果债权文书没有公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也应受理。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可以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只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职能,不能亲自采取民事执行措施。民事执行措施只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完成。

  ★对于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形式上出现的瑕疵,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证机构予以纠正;纠正后,人民法院仍应执行。但是对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等错误,人民法院只能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书。该裁定书作出后,作为执行根据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即失去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又称为强制公证、必须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文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法定公证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应当公证时,则公证就是该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关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法定公证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否则,该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因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的行为准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意义:1、工作成败的关键2、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3、保证公证工作真实正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方略

  ★公证员职业道德内容

  1、忠于事实、忠于法律2、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3、加强修养、提高素质4、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仅适用于我国的公证员,而且还适用于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

责编:l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