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复查的程序
1、申请人申请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①提出复查的主体只能是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②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证书有错误;
③必须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2)审查。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公证书是否存在错误事实进行审查,原承办公证员不得参加复查程序。
3、处理。公证机构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复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即公证书没有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
公证书正确,只是表述不当或文字出现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作补充性的公证书。
★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从调解性质看,调解可以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公证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公证调解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解,及时解决纠纷。
2、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对于公证调解解决的纠纷,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公证,
3、有利于维护公证信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
★3、公证调解的程序
1、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公证机构则不能调解。
2、公证调解的案件范围是特定的,只能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是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公证。公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于经过公证调解后达成的协议是属于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