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公证的特别程序
1、招标人或者受托招标人应当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在特殊情况下,也必须在招标开始前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2、审查3、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至少一名公证员)4、公证员在现场监督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
★公证机构应当拒绝招标投标公证的情况:
(1)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
(2)受托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
(3)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4)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①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②投标书未密封的;
③没有报价的;
④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⑤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⑥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⑦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⑧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⑨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⑩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
★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1)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2)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遗嘱公证的特别程序
1、遗嘱人必须亲自申办公证,
2、应当有两名公证员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就遗嘱人的身份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遗嘱人。但是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4、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即公证人员在公证遗嘱生效前不得泄露遗嘱人遗嘱的内容。
5、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