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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5)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第二十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当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拒绝代理的权利。

  2、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有权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诉讼;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师的意见。

  3、有权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5、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6、对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质证的权利。

  7、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8、在执业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9、参加二审审理,或者在二审不开庭审理时,对案件发表意见的权利。

  ★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义务主要有:

  1、律师代理权必须基于委托人的明确授权委托,当法定或约定的代理权消灭的情形出现时,代理即告终止。

  2、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越权或擅自转委托。

  3、必须在委托的权限内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或不履行职责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4、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不滥用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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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