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工作主要有:
1、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
2、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工作;
3、出庭参加诉讼的工作;
4、庭后的工作。
★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
1、对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对有关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被告知并申请复议;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2、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4、对于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之前,进行审查的内容:
1、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否适格。
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正确。
4、附带诉讼民事诉讼的其他条件,如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证据;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即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等等。
★接受委托后的主要工作
1、帮助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指导、帮助委托人收集证据,进行调查,申请鉴定。
4、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建议或者帮助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参加法庭审理,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指导委托人参加法庭调解,帮助准备调解意见。
6、征求委托人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意见,告知委托人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协助委托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