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
1.位于我国境内的甲居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 年亏损 30 万元。2015 年度自行核算的相关数据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 6000 万元,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为 3000 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 万元,销售费用 500 万元,管理费用 600 万元,财务费用 150 万元;此外,取得营业外收入 60 万元,投资收益110 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 100 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 1520 万元。
经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销售费用中含有广告费 100 万元、业务宣传费 30 万元。
(2)管理费用中含有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 150 万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80 万元,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 50 万元。
(3)投资收益中含有投资境内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 60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 30 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含有直接向某学校捐款 20 万元,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30 万元。
(5)全年实际发放合理的工资薪金 300 万元,拨缴工会经费 10 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 6 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 50 万元。上述费用均已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该企业 2015 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6000×15%=900(万元)>实际发生额(100+30)=130(万元),所以 当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 130 万元,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0。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50%=75(万元);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发生额的 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5‰=6000×5‰=30(万元),所以当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 30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30=50(万元);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 万元;业务
(2)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50-75=25(万元)。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业务(3)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60+30=90(万元)。
(4)直接向学校的捐款、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业务(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30=50(万元)。
(5) 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实发工资、薪金总额的 2%、14%、2.5%的标准内扣除。工会经费扣除限 额=300×2%=6(万元)<10 万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为 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4(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00×14%=42(万元)<50 万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为 42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4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6 万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 6 万元,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业务(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4+8=12(万元)。
(6)该企业 2015 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20+25-90+50+12-30)×25%=37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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