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甲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向乙借款 10 万元,以其自有的汽车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6 年 5 月 1 日,甲又向丙借款 10 万元,将该汽车抵押给了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甲的好友丁为其提供保证,对此并无另外约定。2016 年 9 月 1 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到期,乙、丙均主张自己就该汽车实现抵押权。后经查明,甲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将该汽车借给戊,戊在使用时,不慎将汽车毁损。经查,该汽车投有保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与丙均主张就汽车实现抵押权,谁有权优先受偿?说明理由。
(2)假设对丙的债权,甲以丁提供保证为由,主张先就丁的保证承担责任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汽车毁损后,丙可以主张就汽车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吗?
【答案】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丙有权优先受偿。理由: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 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丙对 该汽车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乙对该汽车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2)不符合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所以丙应当先主张就汽车的担保实现债权。
(3)可以。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2.2015 年 1 月 1 日,张某、刘某、李某、姜某各出资 10 万、20 万、30 万、40 万设立了诚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诚信公司),其中,王某因不想被人知道自己是诚信公司的股东,遂与张某签订协议,由张某为名义出资人,所得收益归王某所有。2016 年 3 月 1 日,张某在征得姜某同意后,将股权转让给了善意的谢某。2016年 4 月 21 日,刘某因炒股票亏损,欠下巨额债务,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遂起诉刘某,要求执行其在诚信公司的股权份额,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受理此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在征得姜某的同意后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谢某,其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王某得知张某未经其同意转让股权后,遂以其对该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转让行为确认无效,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王某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刘某在诚信公司的股权后,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说明理由。
【答案】
(1)张某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①对王某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转让行为确认无效的诉求,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即可取得股权。,谢某是善意的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
②王某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某企业(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2 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其自产原木,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价格 35000 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回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 2500 元;将收购原木的 20%用于本企业的职工食堂。
(2)从乙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2000 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回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 1200 元。
(3)采取赊销方式销售 A 产品一批,总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 100000 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回 60%的不含税货款,其余的在下月收回,由于购买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只收到 40%的货款。
(4)将企业新研制的一批 B 产品赠送给某老客户,该批 B 产品的成本为 8000 元,成本利润率为 10%,无同类产品的市场售价。
(5)将本企业使用过的一台机器设备(系 2008 年购入)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 148558 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至购买方所在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 3000 元。
(6)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上月购进的原材料(税率 17%,已抵扣进项税额)霉烂变质,账面成本为 3000 元。
假设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当期通过认证并抵扣,A、B 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17%。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3)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1)业务(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5000×13%+2500×11%)×(1-20%)=3860(元)。
业务(2)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2000×3%+1200×11%=492(元)。
业务(5)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6)原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应转出的进项税额=3000×17%=510(元)。
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860+492-510=3842(元)。
(2)业务(3)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00000×60%×17%=10200(元)。
业务(4)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应当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应确认的销项税额=8000×(1+10%)×17%=1496(元)。
该企业当月销项税额=10200+1496=11696(元)。
(3)业务(5)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以销售时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48558/(1+3%)×2%=2884.62(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11696-3842+2884.62=1073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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