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 DABCC 6-10 DBBDB 11-15 DCDAD 16-20 CDCCB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BD 3.ABCD 4.ACD 5.AB 6.AB 7.AB 8.BC 9.CD 10.BDE
11.ABCE 12.BD 13.A~E 14.ABC 15.BDE 16.ACD
三、计算题
1、 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8 000—7—20一38+47十23=8 005(万元)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8 005×5‰=40.025(万元)
45×60%=27(万元)<40.025,故准予扣除2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颧=45—27=18(万元)
2. (1)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超过限额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2)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20十20×50%=30(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l0万元。
(3)向某足球队捐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支付违反交通法规
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十6—10+35十0.8=131.8(万元)
(4)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131.8×25%=32.95(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32.95-25(已预缴) =7.95(万元)
3. (1)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该企业当年设备折旧税前扣除额=80×(1—5%)÷10÷12×8=5.07(万元)
(2)直接向某小学捐款5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贷款利息1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00+(80—5.07)十50+10=734.93(万元)
(5)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额为: 300×10%=30(万元)
该企业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734.93×25%一30=153.73(万元)
4. (1)会计利润总额=2 500×70—1 100—670—480—60—40—50=17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50—2 500×15%=450—375=75(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颇:15-15×60%=15—9=6(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一1 70×12%=9.6(万元)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18.5%=4.25(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170+75十6+9.6十6+4.25=270.85(万元)
(7)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70.85× 25%=67.71(万元)
5.(1)销项税额=51+23.4÷(1十l7%﹚×17%=54.4(万元)
进项税额=6.8十2×7%=6.94(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54.4—6.94=47.46(万元)
(2)应纳消费税额=300×45%+23.4÷(1+17%) ×45%+128×0.015—45×30%=132.42(万元)
(3)应纳城建税=(47.46+132.42)×7%=12.59(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7.46+132.42)×3%=5.4(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59+5.4=17.99(万元)
(4)该企业2008年收入总额=300+20+27=347(万元)
(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20×5‰=1.6(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4×60%=2.4(万元),准予扣除1.6万元,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4—1.6)。
广告费限额=320×15%=48(万元), 实际发生8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由计算可知,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6)工资可以据实扣除;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3万元(150× 2%),实际发生3万元,可以据实扣除,不用纳税调整。
福利费扣除限额为21万元(150×14%),实际发生28万元,准予扣除2l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30—-21)。
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3.75万元(150× 2.5%).实际发生3万元,准予扣除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4.5—3)。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9+1.5=10.5(万元)
(7)会计利润总额=347—120—132.42—17.99—10一20一20=26.59(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26.59×12%=3.19(万元), 实际发生l0万元,只能扣除3.19万元。
(8)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6.59—27+2.4+10.5+6+4+10—3.19—7.30 =22(万元)
(9)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22× 20%=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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