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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部分债权考点归纳_第1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1月19日 ]  【

  2.合同

  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例28(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协议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

  A.收养协议

  B.委托协议

  C.商标权转让协议

  D.肖像使用许可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问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财产关系方面的协议,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协议。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排除其他选项。

  例29(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协议是(  )。

  A.委托协议

  B.离婚协议

  C.收养协议

  D.监护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关该知识点的相关阐述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选项B、C、D都是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法》不予调整的范围,因此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评注】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记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考点2:合同的分类

  例30(2007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

  A.买卖合同

  B.保管合同

  C.租赁合同

  D.委托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本题中选项A、C、D中涉及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生效,无须交付标的物,因此选项A、C、D都属于诺成性合同,被排除;而保管合同是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由上,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其他选项是错误的。

  【评注】应全面掌握合同的不同分类方法,以便于准确地予以应用和甄别。

  考点3:要约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例31(2006年统考试题)

  甲到乙家做客,对乙家的一幅画很感兴趣。乙表示,若甲喜欢,可以5 000元卖给甲。甲不置可否。甲回家想了一夜,决定买下该画。第二天,甲便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 0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画,但乙反悔。甲第二天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 000元买画的行为属于(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迟到的承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要约的概念及构成条件。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其二,要约应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其三,要约必须表明缔结合同的意图;其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本题中,甲打电话表示愿以5 000元买画的行为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为要约,故选项A是正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迟到的承诺是逾期的承诺,即作出的承诺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可见本题中甲第二天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 000元买画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要约邀请,也不属于承诺和迟到的承诺。因而选项8、C、D都是不正确的。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并能够将其与要约邀请、承诺等概念加以区别。

  考点4:要约的生效

  例32(2008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通过寄信方式向乙公司发出一要约。该要约生效时问为(  )。

  A.甲公司完成要约时

  B.甲公司发出要约时

  C.乙公司了解要约内容时

  D.要约到达乙公司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本题中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全面理解并掌握《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考点5:承诺的生效

  例33(2009年统考试题)

  甲市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乙市B公司发出承诺通知。A公司于11月5日将信件送达甲市邮局,到达乙市邮局的日期为11月7日,该信送达B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B公司总经理阅读该信件的日期为11月10日。A公司承诺生效的时间为(  )。

  A.11月5日

  B.1 1月7日

  C.11月8日

  D.11月10日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承诺的生效。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通常意味着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知到达主义,即原则上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是指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其二,行为作出主义,即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A公司的信送达B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此时即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的日期,因此A公司的承诺生效。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评注】(1)应对承诺生效的法律规定有准确的把握。

  (2)特别应注意《合同法》中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中的发信主义、到达主义的含义及其具体情形的不同规定。

  考点6: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例34(2007年统考试题)

  依据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  )。

  A.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

  B.按照法官或仲裁员的理解解释

  C.按照商业惯例解释

  D.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因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不同,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也具有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依此规定,本题中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对《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熟记。

责编:xiaoq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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