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成人高考 >> 专升本辅导 >> 民法 >> 文章内容

报考指南

招生简章

点击排行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部分债权考点归纳_第1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1月19日 ]  【

  考点11:债权让与的概念

  例24(2006年统考试题)

  债权让与是指(  )。

  A.债的客体的变更

  B.债的标的的变更

  C.债的内容的变更

  D.债的主体的变更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可见,债权让与应属于债的主体的变更,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对债权让与的概念应予以准确掌握。

  考点12:债的概括移转

  例25(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事实中,能够引起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是(  )。

  A.结婚

  B.遗赠

  C.合伙解散

  D.企业法人合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通常有两种类型:合同承受和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本题涉及的是法人的合并。根据主体的继承性原则,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对此,《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故选项D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对债的概括移转有准确的把握,并同时掌握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就比较容易回答这类问题了。

  考点13:债的消灭原因

  例26(2009年统考试题)

  因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致使合同终止的原因称为(  )。

  A.债的混同

  B.债的抵销

  C.债务免除

  D.提存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很显然,选项B、C、D均不符合题意,都是错误的。

  例27(2010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期未届满时,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乙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  )。

  A.清偿

  B.抵销

  C.混同

  D.免除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其中,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可见,选项C符合题意,因此排除了选项A、B和D。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故选项C正确。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债的消灭的各种原因的含义,区分不同的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并能准确地予以辨析以及正确地运用于实例中。

责编:xiaoqiong
  • 学历考试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