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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部分债权考点归纳_第11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1月19日 ]  【

  考点10:定金的效力

  例23(2008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总价款50 000元的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5 000元。后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  )。

  A.5 000元

  B.7 500元

  C.10 000元

  D.12 500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先行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其二,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其三,定金具有担保的效力。这是定金最主要的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 000元,后乙公司违约,故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10 000元,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

  【评注】应对定金及其定金的效力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应注意掌握定金罚则。

责编:xiaoq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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