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的金融市场
目前,英国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出口国,2016 年英国金融服务净顺差 770 亿美元,比排名第二位的美国(410 亿美元)和排名第三位的瑞士(220 亿美元)之和还要高。
(一)伦敦外汇市场
1.地位:伦敦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外汇批发市场。由于英镑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伦敦就已经是全球最重要的外汇交易中心。
2.交易形式: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通过现代化电子通信系统完成交易。
3.特点:
(1)以外币交易为主
(2)以非居民交易为主(反映出伦敦外汇市场的高度国际化)
(3)以金融机构批发性交易为主(以大型跨国银行为主)
(4)以外汇衍生品交易为主
(5)交易时段桥接美洲和亚太大陆(外汇市场是一个 24 小时运行的全球化市场)
(二)伦敦银行间资金市场与 LIBOR
1.同业拆借利率
为平衡资金头寸而进行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日常惯例,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是银行间无担保短期借贷适用的利率,是金融机构确定资金成本的重要参考指标。金融机构往往会在此基础上加减一定的百分点,产生不同金融产品的利率定价。
2.世界主要拆借利率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HIBOR)、欧元区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东京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TIBOR)都是区域内短期资金市场的重要基准指标。
伦敦因聚集了全球主要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频率高、金额庞大,成为全球短期资金运动的策源地。与此相伴随,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成为全球金融业最重要的短期资金成本基准(Benchmark),目前仍是国际利率水平最重要的反映指标和金融工具定价最常用的参考利率。
(三)英国的股票市场
1.伦敦交易所的层次划分
层次 |
内容 |
主板市场(Main Market) |
监管最为严格。 主板上市分为高级上市(Premium)、标准上市(Standard)和高成长板 块上市(High Growth Segment,HGS)三类。 |
另类投资市场 (AIM) |
上市条件较主板市场宽松,适合规模比较小的成长型公司进行上市融 资。 |
专业证券市场 (PSM) |
专业证券市场针对专业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设立,2005 年 7 月开业, 上市品种分存托凭证(DRs)和专家债务证券(Specialist Debt Security)两类。 【小贴士 1】存托凭证: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可转让凭证,可以独立于 基础股票单独上市和交易。通常由托管银行以美元面额发行。 【小贴士 2】专家债务证券:种类较多,常见的包括欧洲债券、信用连 结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高收益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
专业基金市场 (SFS) |
专业基金市场为各类封闭式投资基金提供上市渠道,上市规则执行欧 盟标准,由交易所监管。 |
精英项目 (Elite) |
精英项目实际上与资本市场无直接关系,是一个初创企业培育项目。该 项目在初创企业与商学院、潜在投资者、各类顾问之间建立联系,帮助 这些企业成长壮大,并最终成为上市公司。 |
2.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伦敦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存在多套交易系统,交易机制也不尽相同。
系统 |
内容 |
SETS 系统 (证券交易 所电子化交 易系统) |
1.地位:于 1997 年 11 月 20 日启用,是目前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电子指令 簿旗舰系统。 2.适用对象:富时 100 指数成分股、富时 250 指数成分股、富时小盘股指 数成分股、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所交易结构化产品及部分流动性较高的 二板市场股票、爱尔兰和伦敦注册的标准上市股票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 3.特点:SETS 系统同时支持匿名报单自动配对成交和做市商报价,因此混 |
合了指令驱动与报价驱动两种交易方式的特点。 4.交易要求: (1)在 SETS 系统交易的证券必须至少拥有 1 个做市商,做市商需要提供 至少 1 个交易市场规模(通常为 2 500 英镑)的双边报价以维持流动性。 (2)SETS 系统开盘和收盘实行集合竞价,同时交易所也提供双边盘下交 易(Off Book)。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起,SETS 系统在每天中午 12 点增 加一次日内集中竞价。 | |
SETSqx 系统 (证券交易 所电子化交 易系统—— 报价与竞 价) |
1.适用对象:SETSqx 系统为流动性相对差一些的证券提供交易服务,主要 是二板市场股票和部分未纳入富时指数系列的股票。 2.交易要求: (1)日内由做市商提供至少一个交易市场规模的非电子化双边报价以维 持流动性。 (2)交易日内定时于 9:00、11:00、14:00、16:35 提供四次电子化集合 竞价。 (3)如果收盘时集合竞价不能达成交易,则以做市商最优买入报价和最 优卖出报价的平均数作为收盘价。 |
SEAQ 系统 (证券交易 所自动报价 系统) |
1.适用对象:二板市场上市的非 SETS、SETSqx 交易的股票。该系统为它 们提供非电子化可执行做市商报价系统。 2.交易要求:每只股票至少需要两个做市商,新上市证券不能进入 SEAQ 系 统交易。 |
IOB 系统 (国际指令 簿系统) |
1.适用对象:存托凭证。 2.交易要求:做市商必须在 90%以上的交易时段提供至少一个交易市场规 模的双边报价,但可以不参与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报价。 |
(四)伦敦债券市场
1.英国是现代债券的重要起源地之一,英国债券的诞生与英国称霸全球的战争需要分不开。
2.伦敦债券市场分类
类别 |
内容 |
金边债券 市场 |
1.概念:英国中央政府债券,是英国债券市场的主力品种。 2.发行者: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代理英国财政部发行并在二级市场上 交易国债。 3.交易:英国国债均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但多数交易是在场外市场 通过做市商完成的。此外,英国国债还有较为活跃的期货、期权和回购交易。 |
国际债券 |
1.概念:国际债券是外国发行人在英国发行的债券。 |
市场 |
2.发行人:主权国家中央政府、超主权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以及外国公司。 |
公司债券 市场 |
伦敦公司债券市场相对较小,可以公募发行,也可私募发行,通常也在伦敦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但场外市场更为重要。 |
(五)伦敦黄金市场
1.地位:伦敦黄金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黄金现货市场。
2.发展历史:
1850 年以后,发展出“五大金商”,金商间互相交易并发展下线。
1919 年,五大金商产生了伦敦金定盘价机制。
1987 年,英格兰银行主导成立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该协会通过会员制方式组织,对黄金的冶炼和铸造标准、交易方式等进行规定,并组织会员之间的场外交易。
LBMA 延续了五大金商的定价机制,只是最早的五家银行仅剩洛希尔国际银行还保留,其余四家更换为德银、瑞银、丰业和汇丰,2004 年,又由巴克莱银行取代洛希尔银行。
2014 年,操纵案丑闻,德意志银行退出议价行,接着 LMBA 放弃了伦敦金定盘价机制,同样将伦敦金基准价改由洲际交易所进行维护,并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
2015 年,洲际交易所接手 LBMA 伦敦金、伦敦银定盘价之后进行了改革,将议价参与者增加至 13 家(其中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每天上午10:30 和下午 3:00 进行黄金拍卖,中午 12:00 举行白银拍卖。拍卖产生当天的伦敦金、伦敦银基准价(美元价格)。
(六)伦敦其他金融市场
1.伦敦金属交易所成立于 1877 年,2012 年被中国香港交易所收购,伦敦金属交易所提供铜、铝、锌、铅、锡、镍、钢材、钴、钼、黄金、白银等工业金属的现货、期货和期权交易,目前是全球最大的工业金属交易市场。
2.伦敦保险市场是目前全球第四大、欧洲第一大保险市场。其中,劳埃德保险市场(Lloyd’s)有三百多年的历史,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保险市场。
3.伦敦同时也是国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较为集中的地区,在洲际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以及场外市场均有大量金融衍生品合约在交易。
(七)英国的金融市场监管
1.自律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时期
1946 年《英格兰银行法》规定,经财政部批准,英格兰银行可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但并未付诸实践。
1973 年首次出现证券公司和一大批中小银行的流动性危机,英国这才深刻体会到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1979 年《银行法》颁布,正式赋予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权。同年,《存款人保护法》颁布,金融监管逐步走上正轨,建立起以自律监管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格局。
2.FSA 统一监管时期
1986 年,为配合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撒切尔政府启动金融“大爆炸”改革,英国商业银行纷纷收购证券经纪商,涌现出一批金融集团,分业监管越来越不适应综合经营的发展需要。
1998 年修订后的《英格兰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并将其对存款类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归证券与投资管理局,但仍保留金融稳定职责。2000 年《金融服务法》实施,2001 年统一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正式成立,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统一监管体制得以确立。为加强监管合作,财政部、英格兰银行、FSA 签订了谅解备忘录,设立三方委员会,财政大臣任主席。财政部负责金融监管体系的设置和相关立法,以及与欧盟之间的谈判和协调。
3.宏观审慎与微观行为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令英国金融业遭受重创,特别是北岩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引发英国自 1866 年以来的首次银行挤提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监管体制的反思。危机后,以构建强有力的中央银行为核心,英国全面调整监管机构设置:在英格兰银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宏观审慎管理;撤销 FSA,在英格兰银行下设审慎监管局(PRA),与单独设立的金融行为局(FCA)共同负责微观审慎监管;明确英格兰银行为银行处置机构,并赋予广泛的处置权力;建立多层次监管协调机制,明确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在危机应对中的职责分工。
2013 年 4 月 1 日,新《金融服务法》生效,新的金融监管框架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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