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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章节考点:证券投资基金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0月10日]  【

  【考点六】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概念、特点及其他几种基金的概念

  建议关注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概念、特点。

  掌握

  (一)ETF的概念

  1.ETF即“交易所交易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则将其定名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它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兼具开放式、封闭式

  基金的特征

  2.ETF结合了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一方面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另一方面又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申购、赎回。

  3.不同的是,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股票换取份额,赎回时也是换回一篮子股票而不是现金。这种交易方式使该类基金存在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机制,可有效防止类似封闭式基金的大幅折价现象。

  4.ETF的产生

出现时间

20世纪90年代初期

严格意义上最早的ETF

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推出的指数参与份额(简称“TIPs”)2000年终止

现存最早的ETF

美国证券交易所(简称“AMEX”)于1995年推出的标准普尔存托凭证(简称“SP-DRs”)

深交所第一只ETF

2006年2月21日,易方达深证100ETF

  (二)ETF的特点

  1.以某一选定的指数所包含的成分证券为投资对象,依据构成指数的证券种类和比例,采用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的方法进行被动投资的指数型基金。

  2.根据ETF跟踪的指数不同,可分为股票型ETF、债券型ETF等,并且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3.其最大特点是实物申购、赎回机制,即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时是以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股票而不是现金。

  4.有“最小申购、赎回份额”的规定,通常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50万份或100万份,申购、赎回必须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一般只有机构投资者才有实力参与一级市场的实物申购与赎回交易。

  5.实行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

  (三)LOF(上市开放式基金)

  1.LOF概述

  上市开放式基金(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同时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进行基金份额交易和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并通过份额转托管机制将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是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本土化创新。

  LOF所具有的转托管机制与可以在交易所进行申购、赎回的制度安排,使不会出现封闭式基金的大幅折价交易现象。

  2.LOF与ETF的比较

 

ETF

LOF

相同点

都具备开放式基金可以申购、赎回和场内交易的特点

区别

申购、赎回的标的

基金份额与一篮子股票

基金份额与现金的对价

 

申购、赎回的场所

通过交易所进行

既可以在代销网点进行,也可以在交易所进行

 

对申购、赎回限制

只有资金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投资者(基金份额通常要求在50万份以上)才能参与ETF的申购、赎回交易

在申购、赎回上没有特别要求

 

基金投资策略

通常采用完全被动式管理方法,以拟合某一指数为目标

是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增加了交易所的交易方式,它可以是指数型基金,也可以是主动管理型基金

 

在二级市场的净报价

每15秒提供一个基金参考净值报价

净值报价频率要比ETF低,通常1天只提供1次或几次基金净值报价

 

  (四)保本基金

概念

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投资目标

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投资对象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五)QDII基金

  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2007年我国推出了首批QDII基金。

  (六)分级基金

  分级基金又被称为“结构型基金”、“可分离交易基金”,是指在一只基金内部通过结构化的设计或安排,将普通基金份额拆分为具有不同预期收益与风险的两类(级)或多类(级)份额并可分离上市交易的一种基金产品。

  【考点七】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建议关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

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2)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注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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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ngho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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