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业协会的机构设置
1.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1)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2)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3)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4)会员大会每4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2.理事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1)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2)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1)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1/3。
(2)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3)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4)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5)常务理事会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4.监事会——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1)监事、监事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2)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3)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4)监事会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
5.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1)专职会长、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2)兼职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超过两届的比例不得超过兼职副会长总数的1/3。超过60周岁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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