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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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备考100条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6月4日]  【

  75. 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76. A: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目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7. B: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78. C: 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79.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80.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81.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82. 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83. 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84. 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85. 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之一是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6.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87.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88. 下列属于融资融券业务集中管理原则的是(C)。

  A: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

  B: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C: 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D: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解析: A、D项属于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合规原则;B项属于岗位分离原则。

  89.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买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90. 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91. 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人以发行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的场所,又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是买卖已发行证券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次级市场”。

  92.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93.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

  94.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1)保管基金的资产。(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3)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95.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96.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97.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推介、定价、配售、承销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反相关规则规定情形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98.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99. 财务顾问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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