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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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备考100条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6月4日]  【

  23.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4.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5. 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1年的处罚:(1)不接受、不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2)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3)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4)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5)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6)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7)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27. 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8.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9.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0. 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31. 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1)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2)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33.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不作为处罚处分信息,但应计入诚信信息备注栏。

  34.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35. 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6.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37.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38. 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39. 涉及证券市场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40. 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41. 约定与其他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2以自己的不同账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3)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42.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43. 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4. 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

  45.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6.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47.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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