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大纲要求:
熟悉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规定,熟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作用,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特点。熟悉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与部门职责。
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熟悉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了解一般的投资决策程序;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研究、投资交易与投资风险控制工作;熟悉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熟悉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了解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要求,掌握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了解独立董事制度和督察长制度。掌握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概念;熟悉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以及主要内容。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概述
第二节 基金管理公司机构设置
第三节 基金投资运作管理
第四节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节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节:P96-98内容、顺序有变化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起着核心的作用。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概述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
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1.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主要股东(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特别重点,要逐条学习,特别是有数量要求的,应记忆)
主要股东应具备的条件:(8 项)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 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上述第4项至第8项规定的条件。
2.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最近3年没有受到处罚;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实缴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规定,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共12条(要重点掌握)
重要:
(2)要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实际上处于中心地位,起着核心的作用。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高低与投资目标能否实现。
基金管理人任何不规范的操作都有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基金管理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严防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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