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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_第3页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6年10月14日  

(六)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七)检测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及其培训情况。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封存试样、封存有关检测资料。
(四)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其检测能力。
第二十六条 【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对无资质检测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检测资质擅自承担须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业务,其检测报告无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八条  【处罚】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九条  【处罚】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处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委托方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委托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收费】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缴纳检测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向委托方明示。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费。
第三十四条 【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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