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凡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含服务业的经营企业,下同),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外,均须认真进行整改和整改后的首次复查。产品未经复检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省局负责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督促和检查整改工作以及复查;市局负责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行政处罚,省级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督促和检查整改工作以及复查;县局负责省、市、县级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行政处罚,市、县级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督促和检查整改工作以及复查。其中应当由省、市行政处罚的,分别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复查结果均应及时逐级上报。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完成整改后,向省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市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监督稽查处,由省局安排质检机构进行抽样和复查。全省定期监督检查中省局直接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完成整改后,向市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县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局,由市局安排质检机构进行抽样和复查;市、县局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完成整改后,向县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县局安排质检机构进行抽样和复查。
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按“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后处理。
复查申请自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一般为三个月。
复查的检验项目必须与原监督检查的检验项目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要求: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应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厂长向全厂职工通报情况,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的,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品、库存产品进行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 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的整改要求:
(一)立即对在销售产品和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存在安全隐患或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不能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