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自学考试 >> 笔讲串讲 >> 法学类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 文章内容

排行热点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2月1日 ] 【大 中 小】

  (二)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本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分清债务的性质是正确处理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关键。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析产所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主要分三种情况:

  (1)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则由夫妻以共同财产来清偿;

  (2)双方虽有共同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3)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2、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所清偿的债务。夫妻的个人债务主要包括: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个人债务。

责编:xiaoqi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