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在浙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在浙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1〕9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教基〔2019〕112号)等政策予以落实;海外回归浙商子女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浙教基〔2011〕166号)等政策予以落实。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适龄儿童及监护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区人社局等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备案表》、家长申请报告等。
④来(回)奉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申请表见附件4⑴⑵)〔指以下a、b、c、d、e、f、g、h对象且在本区实体经济企业(仅包括农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子女。a.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企业,且实际资金已到位)的副总及以上高管子女;b.在本区投资创业,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或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企业中个人持股达60万元以上的股东的子女);c.双一流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本区企业工作的子女;d.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士学位及以上)或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及以上或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及以上,在本区企业工作,且符合我区人才引进政策人员的子女;e.区重点骨干企业(税收800万元以上且年度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或税收500万元以上且年度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子女;f.近三年内,在本区企业工作,个人社保缴付为基数3倍人员的子女;g.近三年内,在本区企业工作,个人所得税(指工资薪金)累计交付3万元及以上人员的子女;h.在本区上市公司企业工作,纳入企业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人员的子女〕入学,由教育局依据相关政策和以上顺序,优先统筹安排。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适龄儿童及监护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区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家长申请报告等。
⑷试行九年一贯制办学的学校五年制小学毕业生直升该校四年制初中。严格遵守学制规定,四年制初中只能招收五年制小学毕业生,三年制初中只能招收六年制小学毕业生。严禁四年制初中招收六年制小学中的五年级学生。
⑸说明: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大力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尤其是初中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实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其中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学校分配比例从2018级学生开始不低于60%,有条件的地方应努力提高分配比例,其他普通高中分配比例由各地确定,招生名额应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招生名额要向农村初中倾斜。”提请广大2019级初中新生家长注意,特别是报锦溪书院的学生家长要更加注意。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方法
2019年符合在本区就读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要求在奉化就读初中一年级的,按《2019年宁波市奉化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实施办法》政策执行(见附件3)。
七、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初中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携带材料以及招生结果。各学校应主动向社会公告,认真做好报名家长学生的接待、服务工作,切实为小学毕业生报名入学提供便利。
(二)科学确定招生学区,控制班额。各校要根据所辖区域生源和初中教育资源等情况,合理制定本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升入初中就读。要统筹做好所辖初中的招生工作,要努力创造条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控制好初中班额,严格做到每所初中班额。各初中学校须按小学学业考试成绩等第均衡编班,不得以“分层次教学”为名,违规举办“快慢班”。
(三)公办初中要依据就近入学原则优先确保学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就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人员子女经教育局审核予以直接录取。公办初中在招生计划内,如还有少量学额,且申请就读的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数大于余额的,须经教育局同意,并在纠风、监察等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下,通过摇号的办法确定补录学生名单。参与摇号的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填写申请表,并同意公开相关信息。参与摇号而未入围的学生由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一安排入学。
(四)严格学籍管理。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应一致,做到“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籍在本校的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初中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了解情况,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理。未取得初中电子学籍的学生必须回到原电子学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各校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非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原籍地服务区中学就读所需的材料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各地小学毕业生若选择了民办初中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对口公办初中应予以支持并按要求办理好学籍交接工作。今年各学校新入学年级班额原则上应控制在45人以内,如确有需要,经普教科审批,个别学校和班级班额放宽至50人。
(五)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择校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初中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