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学校先招收第一批次对口小学毕业生。
②学校招收第一批次对口小学毕业生后有剩余学额,启动程序,依次招收第二—五批次对口小学毕业生。报名学生数超过剩余学额,学校可以按照户籍获得的时间顺序实施招生。
③学校招收第五批次对口小学毕业生后,尚有剩余学额的,可以启动程序招收第六批次对口小学毕业生。报名学生数超过剩余学额,可以按照住建部门房产确权时间顺序实施第六批次招生。
④学校招收第六批次对口小学毕业生后,尚有剩余学额的,可以启动程序招收第七批次对口小学毕业生。
⑤学校招收第七批次对口小学毕业生后,有剩余学额,但剩余学额不能完全满足第八批次非对口小学毕业生招生,则剩余学额招生经教育局同意并在公证、纠风等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下,对第八批次的非对口小学毕业生实行摇号方式确定入学名单,具体招生办法由学校另行通知。仍未能录取的小学毕业生由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⑶各校招生时间
流程 |
对象与内容 |
相关镇(街道)学校 |
日期 |
网上报名 |
六年级学龄儿童均需网上登记申报 |
全区镇(街道)学校 |
6月11日— 6月15日 |
信息审核 |
对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进行网上初审(必要时现场审核),并确认批次 |
全区镇(街道)学校 |
6月16日— 6月20日 |
信息复核 |
抽查、复核 |
普教科 |
6月21日— 6月22日 |
录取 |
第一批——第四批次 |
锦屏街道 岳林街道 |
6月25日 |
第五批 |
6月26日上午 | ||
第六批 |
6月26日下午 | ||
第七批 |
6月27日上午 | ||
第八批 |
6月27日下午 | ||
第一批——第八批 |
其它镇(街道)学校 |
6月25日— 6月27日 | |
公布录取结果 |
网上查看录取结果 |
全区镇(街道)学校 |
7月1日 |
另行公布 |
符合条件的二次补报、补录 |
全区镇(街道)学校 |
7月4日— 7月7日 |
新生报到 |
各校录取学生 |
全区镇(街道)学校 |
9月1日 |
注: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
锦屏街道、岳林街道初中招生学区划分见附件1。
溪口镇初中招生学区划分见附件2。
2.民办初中招生
依法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民办初中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原则上应在办学所在地招生为主,要控制班额,如在宁波市奉化区内跨镇(街道)招生,应经教育局同意,并在4月1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国有民办学校未经宁波市教育局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跨县域招生;如在宁波大市内跨县域招生,须经宁波市教育局批准,生源地主管教育部门同意,方可按规定招生。跨县域招生的国有民办初中需填写《国有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表》(附件4)、《国有民办学校规范招生承诺书》(附件5),并与招生计划、招生简章一起报宁波市教育局备案。报名时间不得早于4月1日。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若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原则上全额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则要按招生计划招足学生,并可以采用电脑派位、面谈、学习能力测评的方式确定录取对象。学习能力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学习能力,采用“现学现评”方式,不得考核学科知识、不得进行笔试。学校自主招生应依规通过面谈或学习能力测评的方式确定招收对象,并于当天公布录取名单,已被区内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跨县域招生。收费接受主管物价部门监管。2019年锦溪书院招生在本区区域内招生。招生时,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2倍时,由招生机构通过电脑派位方式按招生计划的2倍数量确定入围对象,招生学校从中自主招收招生计划数的70%,剩余30%名额由招生学校从其他报名学生(第一批派位在内学生除外)中自主招收录取。当报名人数为招生计划数的2倍及以下时,则由招生学校从所有报名学生中自主招收录取。2019年锦溪书院招生方案(附件6)
3.其它情况
⑴根据毕业班学生一般不转学的学籍管理规定及转学的其他实际情况,因搬家迁户要求调整进入现住房附近初中就读的小学毕业生,于2019年5月31日前携带相关房产、户籍证明到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办公室备案(锦屏街道教办含实验小学,岳林街道教办含龙津实验学校),由普教科酌情就近安排入学。
⑵持有宁波市奉化区户籍但在本县域以外小学就读或民办小学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户籍地升公办初中,该生及其家长须持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毕业小学学籍证明,于2019年5月31日前到普教科做好登记工作,由普教科统筹安排入学。
⑶政策性招生,由普教科审核,材料上报截止2019年5月31日。
①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等教育优待政策予以落实。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适龄儿童及监护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②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1〕35号)等政策予以落实。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港澳台户籍证明、家长申请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