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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西普通高校专项招生工作通知

来源:中华考试网收藏本页   【 】  [ 2019年4月25日 ]

关于做好全省2019年普通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省属有关高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2019年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校专项和苏区专项等专项计划招生的政策宣传、考生报考及资格审查等环节的工作,确保各专项计划招生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招生实施区域及报考条件

  (一)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2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赣县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区、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吉安县、上饶县、横峰县、余干县、鄱阳县、乐安县、广昌县、莲花县、修水县。

  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已在实施县(区)取得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二)我省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全省范围。

  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二项条件:1.取得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2.考生本人户籍地在本省的农村。

  (三)我省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58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县:赣县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区、章贡区、信丰县、定南县、全南县、崇义县、大余县、龙南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吉安县、吉州区、青原区、吉水县、峡江县、永丰县、安福县、新干县、泰和县、井冈山市、上饶县、横峰县、余干县、鄱阳县、铅山县、弋阳县、广丰区、乐安县、广昌县、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莲花县、安源区、芦溪县、修水县、都昌县、渝水区、分宜县、余江县、贵溪市、袁州区、樟树市。

  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基本条件:1.已在实施县(区)取得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四)我省苏区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54个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县:赣州市(18个县)、吉安市(13个县)、新余市(2个县)全境,黎川县、广昌县、乐安县、宜黄县、崇仁县、南丰县、南城县、资溪县、金溪县、广丰区、铅山县、上饶县、横峰县、弋阳县、袁州区、樟树市、安源区、莲花县、芦溪县、余江县、贵溪市。

  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二项条件:1.已在实施区域取得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二、报考资格审查

  考生报考专项招生的资格实行四级联审制度,中学逐一审核,县(区)招考办逐一审查,设区市招考办集中核查,省教育考试院随机抽查。

  (一)国家专项:符合条件的考生于4月20日前到报名所在县(区)招考办领取或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下载打印《江西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国家专项申报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考生承诺部分并签名,分别送毕业中学、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于4月30日前交报名所在县(区)招考办审定并留存,逾期不予受理。县(区)招考办在5月15日前完成公示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

  (二)地方专项:各县(区)招考办于4月30日前对本辖区所有江西省农村户籍考生的户籍信息进行统一审核、统一公示。各县(区)招考办于5月15日前将公示后的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

  (三)高校专项:符合条件的考生于4月25日前登陆阳光高考平台(网址https://gaokao.chsi.com.cn/)完成报名工作,并到县(区)招考办领取或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下载打印《江西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高校专项申报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如实填写考生承诺部分并签名,送毕业中学、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交县(区)招考办审定并留存作为考生纸质档案材料之一。有关县(区)招考办于5月15日前根据网报系统提供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后,将审核通过的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5月20日前进行全省统一公示。5月底前,有关高校完成考生其他条件审核并公示通过审核名单。

  (四)苏区专项:实施区域县(区)招考办于4月30日前对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的考生进行统一审核并公示,于5月15日前将《江西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报考苏区专项考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

  (五)关于考生户籍认定。

  1.“农村户籍考生”(简称“农村考生”)的认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推进户籍改革的实际情况,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农村考生”:

  (1)未户改的考生家庭户口簿注明为“农业户口”的;

  (2)已户改的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分类代码为“220”“210”(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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