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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习题及答案八_第4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11月17日]  【

  四、简答题

  1.(2019年简答题)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270万元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交付一张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距到期日尚有3个月。甲公司持有票据一个月后,因资金紧张,将其贴现给丁银行。丁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遭拒付。丙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乙公司来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汇票应拒付,请协助退回汇票。丁银行认为,丙公司已承兑汇票,不得拒绝付款。丙公司坚持拒付。丁银行遂请求丙公司出具拒绝证明,以便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简要说明理由。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银行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不能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3)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

  2.(2019年简答题)2018年5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付款且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1)6月20日,乙公司为支付技术服务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乙公司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2)7月20日,丁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

  (3)11月25日,戊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拒绝证明。考虑到乙公司实力最为雄厚,戊公司首先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乙公司拒绝。

  (4)11月27日,戊公司又向己公司发出追索通如,己公司仅同意支付汇票金额,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3)己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合法。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丙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3)己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合法。根据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2018年简答题)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货款。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

  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汇票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向保证人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3)即使保证生效,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没有支付能力时才由保证人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在汇票的保证中,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保证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保证的效力。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在本题中,虽然甲公司没有向保证人提供抵押,但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故保证生效。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不成立。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根据需要,可以不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得以必须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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