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1.
【答案】C
【解析】(1)选项A: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选项B: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3)选项D:以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2.
【答案】D
【解析】选项D: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
【答案】A
【解析】《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
【答案】C
【解析】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月7日信件送达王某家中,要约生效。
5.
【答案】C
【解析】(1)选项A:该广告内容具体确定(有具体的价格等),且表达出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明示“随到随购,数量不限”),所以属于要约;(2)选项B: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3)选项C:承诺生效,合同成立;(4)选项D: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6.
【答案】A
【解析】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7.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8.
【答案】B
【解析】合同生效,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9.
【答案】B
【解析】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0.
【答案】C
【解析】(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选项D缺少了受让人知道的条件,所以不选。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选项A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不选。③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选项C正确。(2)选项B所述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1.
【答案】B
【解析】选项B: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2.
【答案】C
【解析】选项C:拍卖优良资产是债务人的合法选择,并不一定会减少债务人财产,危及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债务人将优良资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则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13.
【答案】A
【解析】选项A: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4.
【答案】B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法定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选项A);(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D);(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选项C);(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答案】A
【解析】选项A: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B
【解析】选项C:缺少了“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选项D:缺少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要约”。
2.
【答案】ABCD
3.
【答案】ABCD
【解析】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
【答案】AC
【解析】(1)选项AB: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选项C: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
5.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B: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2)选项C: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3)选项D: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6.
【答案】ABD
【解析】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中止履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
【答案】ABCD
【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8.
【答案】ABCD
【解析】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合法”(选项C)。(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选项A)。(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选项B)。(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选项D)。
9.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才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1.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2.
【答案】ABD
【解析】抵押权的实现只能针对“确定的财产”,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应确定抵押财产:(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选项A);(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选项B);(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选项D);(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3.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CD: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14.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提存成立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选项C: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3)选项BD: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15.
【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
【答案】√
【解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
【答案】√
3.
【答案】√
4.
【答案】√
5.
【答案】√
【解析】抗辩权是针对双务合同而言的。
6.
【答案】√
7.
【答案】×
【解析】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8.
【答案】×
【解析】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9.
【答案】×
【解析】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10.
【答案】√
11.
【答案】√
12.
【答案】×
【解析】“同意”即可,无须“书面同意”。
13.
【答案】×
【解析】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14.
【答案】√
15.
【答案】√
四、简答题
【答案】
(1)乙公司可以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乙公司12月11日交货前,甲公司明确表示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可以因此解除与甲公司的购销合同。
(2)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电视机的风险应由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乙公司出卖给丙公司的货物是在途运输的货物,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丙公司,因此风险应由丙公司承担。
(3)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是二者不能并用。在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条款,二者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并用。
五、综合题
【答案】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在本题中,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1/5,丙有权要求乙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
(3)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与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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