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资产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二、公允价值的确定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三、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原则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与金融资产的分类密切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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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3. 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实际利率法及摊余成本
1. 实际利率法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1)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2)企业在初始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就应当计算确定实际利率,并在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2. 摊余成本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 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三)金融资产相关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1.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发生减值、摊销或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初始 计量 |
按公允价值计量 |
初始 计量 |
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
初始 计量 |
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 |
后续 计量 |
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持有期间产生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 |
处置 |
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
处置 |
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 |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其中,交易费用在“持有至到 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核算) |
初始计量 |
实际支付款项中包含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确认为 应收项目 |
后续计量 |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
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重分类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持有 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
处置 |
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
六、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一)应收账款
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
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
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二)应收票据
1.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商业汇票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票据到期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到期值)
3.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差额)
贷:短期借款(附有追索权,实际属于质押贷款)
应收票据(不附追索权)
【提示】针对应收票据的贴现,如果是附有追索权的贴现,则应当将其视为一项抵押借
款进行核算,不应注销应收票据。
4.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
借:材料采购、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银行存款(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 |
债券投资 |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其中,交易费用在“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核算) |
初始计量 |
债券投资 |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 |
初始计量 |
股票投资 |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 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 |
后续计量 |
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考 虑减值因素),持有期间产生的应收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重分类为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 | |
处置 |
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 |
处置 |
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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