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解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普通的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的承担”。
1、特定债务
(1)对外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普通债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甲、乙、丙三个注册会计师各出资100万元,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因重大过失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致使合伙企业负担了1000万元的债务:(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600万元清偿债务;(2)不足的400万元由当事人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丙无需承担;(3)当事人甲、乙对外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后,还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甲非故意或者非重大过失造成1000万元的债务:(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600万元清偿债务;(2)不足的400万元由合伙人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甲、乙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了审计报告,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例题】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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