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②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③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3)合同实施的跟踪与监督
合同跟踪与监督管理的对象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
②勘察设计工作量。
③勘察设计进度。
④项目的设计概算。
(4)合同变更管理
在合同变更管理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尽快提出或下达变更要求或指令。
②应迅速而全面地落实和执行变更指令。
③应严格遵守变更程序。
4.1.4.4勘察设计合同的索赔管理
在勘察设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一方因合同另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则可向另一方提出索赔。
(1)勘察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勘察人(设计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①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交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的资料,致使勘察设计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勘察人(设计人)可提出延长合同工期索赔。
②因发包人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责任或在勘察设计中途提出变更要求,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勘察人(设计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增加设计费和延长合同工期索赔。
③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价款,勘察人(设计人)可提出合同违约金索赔。
④因其他原因属发包人责任造成勘察人(设计人)利益损害时,勘察人(设计人)可提出增加设计费索赔。
(2)发包人向勘察人(设计人)提出索赔要求
发包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向勘察人(设计人)提出索赔:
①勘察人(设计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工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了项目建设工期,发包人可向勘察人(设计人)提出违约金索赔。
②由于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错误或遗漏,使发包人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时遭受损失,发包人可向勘察人(设计人)提出减少支付设计费或赔偿索赔。
③因勘察人(设计人)的其他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向勘察人(设计人)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