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专业责任与保险
(11)双方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责任
①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②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 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③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 5天内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④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设计人违约责任
①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②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③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④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1.4勘察设计合同管理要点
4.1.4.1勘察设计合同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地位
(1)勘察设计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
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发包人可以是建设单位或者项目管理部门,勘察人(设计人)则应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2)勘察设计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地位
4.1.4.2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程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①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明确,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必须招标的项目,是上述三类项目中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②抢险救灾的;
③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⑤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4.1.4.3勘察设计过程合同管理
(1)合同资料文档管理
(2)设计进度管理
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
2)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③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④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4)暂停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