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乡规划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所需的城市规划资料,以及有关许可证件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申领,并提供给设计人。如需设计人提供代办及相应服务的,应当在合同中专门约定。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
5)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要求
(2)设计合同工作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按照批准的立项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使设计构思和设计意图具体化;细化总平面布局、功能分区、总体布置、空间组合、交通组织等;细化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方案设计的内容与深度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投资估算的需要。
2)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初步设计内容是对方案设计的深化,专业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内容是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化。初步设计应当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深度要求。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要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征用土地、编制施工图、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的要求。
3)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施工图设计内容是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具体设计原则、设计方案和主要设备订货情况进行编制,要求绘制出各部分的施工详图和设备、管线安装图等。施工图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制作、编制施工图预算和进行施工等的要求。
(3)设计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③通用合同条款;
④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⑤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⑥发包人要求(或称设计任务书);
⑦技术标准;
⑧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⑧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4)发包人及其主要工作
1)发包人一般义务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将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送审报批,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以及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任命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
4)发包人决定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5)支付合同价款
6)接收设计文件
(5)设计人及其主要工作
1)设计人一般义务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并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优化和深化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2)任命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