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包人索赔最终期限的规定
《2007版标准文件》规定了承包人申请索赔的最终期限,即承包人在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即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文件中,只限于提出工程竣工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任何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9)缺陷责任和保修条款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 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缺陷责任期,并且可以约定期限延长,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为签约合同价的5%,合同当事人还应当约定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如保证金保函、现金或其他方式。
(10)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条款
1)安全施工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示和要求,但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此既为施工合同赋予承包人的权利,更是国家法规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承包人的义务。如因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违法违规指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包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文明施工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对文明施工有特别要求的,承包人须按照其要求执行。另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与支付比例,保障前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的费用。当事人不得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变更招投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用总额。
3)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未充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且如承包人因环境污染引发侵权事件的,《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于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注意如下问题:
①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明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染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若监理人认为该措施不足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承包人需要修改措施,直至监理人认可该措施为止。
②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合同一经签订,就视为承包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除非按照合同中[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条款导致承包人保护环境的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可就保护环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要求发包人进行补偿。
③《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承包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11)争议解决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要点
(1)管理难点
1)合同管理周期较长
2)涉及主体较多
3)不确定因素复杂多变
(2)管理原则
1)计划为先原则
2)目标管理原则
3)信息通畅原则
4)分类原则
5)全过程管理原则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前的管理
从发包人角度出发,主要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发包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考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法律环境,做好项目整体的合同规划,对承包人的数量、项目发包方式、拟签订的合同种类、合同条件以及合同条款等进行合理的筹划,确保所订立的合同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并保证合同之间的衔接和整体性。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应确保完成以下事项:
①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③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④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⑤招标发包工程,已经完成招投标程序且已经确定中标人。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招标管理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组织招投标
2)避免常见的招标违法行为
①“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的情形。招标人必须在具备该条规定的招标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组织招标。具体包括两个条件,首先为招标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其次为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②“两次招标”的情形。
③“补办招标手续”的情形。
④“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发包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