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同时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承包人不具有合法资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但明确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还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并约定项目经理常驻项目现场的时间。如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履行合同职责有缺陷或由其他不称职表现,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发包人有权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2)承包范围条款
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要求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所载的工程范围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如发包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缩减或增加承包范围的,可能导致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时产生损失,承包人(即中标人)有权就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工程质量条款
工程质量决定社会公众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和财产安危,因此,工程质量应首先确保符合国家法律及质量标准的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
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高于国家质量标准的工程质量标准。
(4)合同价格与调整条款
1)合同价格条款
合同当事人在约定合同价格时,可以选择单价形式、总价形式,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还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价格调整条款
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价格调整外,《2007版标准文件》和《2013版施工合同》均规定了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调整的两种情形。
①市场价格波动下的调价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调整;
第一种方式为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第二种方式为比较常见的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第三种方式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②法律变化下的调价方式。
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基准日的确定。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通常规定基准日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直接发包的工程,基准日期为合同签订前第 28天。该日期的确定综合考虑了招标投标的具体活动或订约前谈判协商的时间。第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动是双向的,或增或减,均应相应调整合同价格。第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计量与支付条款
1)关于明确工程量计量规则
通用合同条款一般规定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具体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关于计量周期
一般可以分为按月计量、按形象进度里程碑节点计量和其他约定计量周期等方式。
3)关于计量的具体程序和具体内容
(6)工期条款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发包人还可能需要向承包人支付因工期延误给其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也应当约定清楚承包人逾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便于在承包人逾期竣工时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最后,施工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暂停施工、提前竣工条款的内容均会对工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于这些条款的拟定应当同样明确清晰。
(7)竣工结算与最终结清条款
1)竣工结算申请
竣工结算应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如果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因此关于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的时间应按照竣工验收的完成时间作为起算日期。
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文件后14天内完成审核;如果工程复杂,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竣工结算设置更长的期限。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是合同当事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就质量保证金、维修费用等款项进行的结算和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否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终结清证书是表明发包人已经履行完其合同义务的证明文件,它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一样,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文件。
(8)索赔条款
1)索赔逾期失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