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认证
1.药品生产企业,在保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上,必须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2.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①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②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③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3.GMP认证的主要程序
(1)申请、受理与审查 |
(1)新开办、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药品生产企业均需申请药品GMP认证。 |
(2)现场检查 |
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缺陷分为: |
(3)审批与发证 |
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可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可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
(4)跟踪检查 |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5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
(5)《药品GMP证书》管理 |
有效期5年,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 |
提示:2016年起,由“国药监部门”下放到“各省级药监部门”负责GMP认证工作。
考点四、药品委托生产管理
1.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提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2.不得委托生产:①麻醉药品②精神药品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④医疗用毒性药品⑤生物制品⑥多组分生化药品⑦中药注射剂(中药提取物)、原料药。
3.《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届满需继续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办理延续手续。
考点五、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1.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2.主动召回
(1)主动召回的主体:(1)药品生产企业;(2)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
【提示】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协助”义务:
①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②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③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主动召回的组织实施
召回情形 |
一级召回 |
二级召回 |
三级召回 |
组织实施召回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 |
24小时内 |
48小时内 |
72小时内 |
启动药品召回后,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
1日内 |
3日内 |
7日内 |
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的频率 |
每日 |
每3日 |
每7日 |
3.责令召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
【提示】医疗器械召回管理
1.根据启动召回的途径不同,医疗器械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需要召回的,可以采取主动召回的措施。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实施召回的,“食药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2.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召回分为
类型 |
召回情形 |
通知时间 |
一级召回 |
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
1日内 |
二级召回 |
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 |
3日内 |
三级召回 |
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
7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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