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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预习:第四章

来源:考试网  [ 2018年12月28日 ]  【

  第四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

  考情分析

  1.本章调整“药品注册管理和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我国GMP认证的管理部门”内容,预计考试分值在12分左右。

  2.本章内容较多、考试难度不大;重点关注:临床试验、药品注册申请、新药监测期、《GMP》、委托生产限制与药品召回。

  3.各种题型均可考查到,特别注意X、B型题(配伍选择题)考核。

  考点一、药品研制与质量管理规范

  1.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

新药在批准上市前

①应当完成I、Ⅱ、Ⅲ期临床试验
②例外:经批准可仅进行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或仅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新药在批准上市后

应当完成Ⅳ期临床试验

  提示: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期型

床试验的目的

基本要求

Ⅰ期临床试验

观察人体对于新药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初步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病例数:20-30例

Ⅱ期临床试验

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

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
病例数:应不少于100例

Ⅲ期临床试验

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

治疗作用确证阶段。
病例数:不得少于300例

Ⅳ期临床试验

评价在普通或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
病例数:应不少于2000例

  2.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1)研究工作应由“专题负责人”制定实验方案,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2)档案的保存时间为“药物上市”后“至少五年”,易变质的标本等的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质量评价为时限。

  3.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1)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2)实验用药品的管理与试验质量保证:临床试验用药物不得销售。

  考点二、药品注册管理

  1.药品注册申请的界定

(1)(创新型)新药申请

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2)(改良型)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①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
②已有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

(3)仿制药申请

生产国食药监局已批准上市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解释】仿制药: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4)进口药品申请

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5)补充申请

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6)再注册申请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2.当前化学药品新注册:分为5类。

1类

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

新注册分类1、2类别药品,按新药的程序申报

2类

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

3类

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

新注册分类3、4类别药品,按仿制药的程序申报

4类

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

5类

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分为原研药品和非原研药品两类。

新注册分类5类别药品,按进口药品的程序申报

  提示: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按照新注册分类1进行申报(2017新增)。

  3.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药品注册申请人

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

生产资质

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

转让给企业生产

只进行生产企业现场工艺核查和产品检验,不再重复进行药品技术审评

授权的试点期限

三年

  4.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

 

格式

字母含义

药品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

(1)H代表化学药品
(2)Z代表中药
(3)S代表生物制品
(4)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提示: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

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

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

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

  5.新药监测期的有关规定

  (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

  (2)新药的监测期可以根据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和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监测期内的新药,“国药监部门”将“不再”受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该药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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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uod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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