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五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种类
区别 |
具体种类 |
行政强制措施 |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等。 |
行政强制执行 |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等。 |
行政处罚 |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
考点六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种类
法定分类 |
理论分类 |
(1)警告 |
声誉罚 |
(2)罚款; |
财产罚 |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4)责令停产停业; |
资格罚 |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6)行政拘留(只能公安机关实施、法律设定) |
人身自由罚 |
2.行政处罚的管辖
(1)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行政处罚的适用
不予处罚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不满(小于)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1)已满(大于等于)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2)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4)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4.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简易程序 |
听证程序 |
(1)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较大数额罚款 |
5.听证程序包括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3)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4)当事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考点七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概念
(1)行政复议:相对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民”告“官”找“上级”)。
(2)行政诉讼:相对人申请→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民”告“官”找“法院”)。
2.可以复议和诉讼的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行政复议vs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肯定性列举 |
(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 (3)行政许可 (4)行政确认 (5)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6)行政合同(7)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审批、登记的行为等 |
否定性列举 |
(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2)行政调解(民事纠纷)(3)国家行为;(4)抽象行政行为等。 |
3.行政复议机关
(1)选择管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①本级人民政府;②上一级主管部门。
(2)垂直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只能向上一级。
4.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满足的条件
|
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 |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
提起主体 |
申请人符合资格 |
原告符合资格; |
对象 |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有明确的被告 |
请求依据 |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管辖范围 |
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申请时效 |
一般时效为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日除外。 |
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提起形式 |
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也可口头申请 |
提交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
5.受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
6.决定类型:(1)维持决定;(2)责令履行法定职责;(3)撤销、确认决定;(4)变更决定;(5)责令赔偿决定;(6)驳回复议请求决定。
考点八 行政诉讼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1)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①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经复议,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与民诉趋同)。
3.行政诉讼参加人
(1)行政诉讼原告(“民”)
(2)行政诉讼被告(“官”)
4.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被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举证期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依据。
(2)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6.起诉:
(1)经复议的:一般起诉期限即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时起15日;
(2)直接起诉: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7.一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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