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十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存在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过渡时间内。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序,保护业主现实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涉及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条例》要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考点十五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效
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仅仅是在业主不具备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下的权宜措施,因此在业主具备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后,必须保护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主权。《条例》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限作出了特别规定,可解释为: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附终止条件的合同。虽然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