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P69)
权利 |
1.决定权(订立、变更、终止) 2.批准权(项目计划、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进度变更、费用变更等) 3.对监理人的监督检查权(工作进展、质量、行为等) 4.监理失职、未尽职的追偿权 5.要求监理人的报告权 |
义务 |
1.支付(1) 2.配合(委托人代表(2)、消除障碍(3)、服务条件(4)、文件资料(5)) 3.答复(6) 4.通知(7) 5.保护版权(8) 6.授权(10条) |
7.1必要的授权范围(P70)
监理人员为履行监理职责、应享有相应的监理权力(委托人授予,在合同中明确)。
〈1〉监督检查权。
检查。用心查看。是审查、审核、检验、试验、验证、确认等一组术语的总称。包括:
① 审查权:
审查───用心查看核对是否正确、妥当的活动(多指文件、资料、证明、计划、方案、标准等)。如书P70上:
·(2)关于方案、计划、标准、工艺等。
·(5)关于材料等的质量证明
② 审核权:
审核───验证是否满足要求的活动。如P70上:
·(1)对承包人、分包人的资质、能力
·(7)对合同款支付申请、变更与索赔的审核(8)
·(10)对完工资料
③ 验证(见证)权:
验证───通过检查和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如P70上:
·(6)承包人工作质量、产品质量的检查见证。
〈2〉指令权:如P70上
·(4)关于开工、停工、复工的指令
·(6)整改令(包括撤换人员)
·(8)变更令
〈3〉 协调权:如P70上
·(3)各参与单位之间的“接口”、项目进展中的问题、矛盾、冲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