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3 该案应如何赔偿?
2002年3月7日,某县红庙镇农民代甲、代乙、代丙和代丁四人,分乘代甲所有的两辆农用三轮车到仪封乡耿庄村非法收购棉花。当他们将收购的棉花装上车,准备驾车离开时,恰遇仪封工商所的工商执法人员到该村检查,见代甲等人正开车离去,工商人员驱车紧追。由于道路不平、车速过快,开在前面的一辆农用车炸胎撞树,后一辆农用车为躲避追尾而翻入河中。代甲与农用车一并落入水中,但人未受伤,只是棉花被水冲走。代乙从车上摔下造成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代丙双手截肢,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代丁则当场死亡。工商执法人员追到现场后,见状掉头离去。事后,代甲等人提出国家赔偿。
请问: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
(2)对代甲损坏的农用车和被水冲走的棉花应当如何赔偿?
(3)对代乙应当如何赔偿?
(4)对代丙应当如何赔偿?
(5)代丁的损害赔偿请求应由何人提出?该如何赔偿?
(6)代乙和代丁上有老、下有小,且均无劳动能力,对此应当如何赔偿?
【参考答案】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县工商局。本案工商所属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视为委托,应由其所属行政机关即县工商局承担法律责任。
(2)对损坏的农用车应当修理恢复原状,如不能修复则应按损害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于被水冲走的棉花可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至于被水冲走的棉花,因其不属于合法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3)应赔偿代乙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一项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该条第二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4)应赔偿代丙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5)由代丁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提出赔偿请求。应当赔偿代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国家赔偿法》
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第27条第三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6)对代丁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支付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代乙只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不属支付生活费的范围。《国农赔偿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支付至18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支付至死亡时止。
案例分析题4 仇某的赔偿应如何算?
仇某系某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2000年6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侦查。从6月8日起实施监视居住并被关在县农科所,限制人身自由,8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以涉嫌“挪用公款罪”逮捕,并被录像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县人民检察院,对仇某的存款2.1万元作为“赃款”予以追缴。2001年12月28日,仇某在看守所被同室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打成重伤,2002年1月7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下午县检察院认为仇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决定不予起诉。
请问: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
(2)对仇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3)对仇某死亡应当如何赔偿?
(4)仇某的“赃款”应当如何处理?
(5)对仇某名誉权的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县人民检察院和县看守所。本案属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最后检察机关又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的错拘、错捕行为。对于受害人被错误羁押的损害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但仇某在看守所被打致死,看守所有失职之错,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仇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自2000年6月8日起,2002年1月7日止计算。每日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应当赔偿仇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三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赃款”应当返还。《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5)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