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1 杨某能提出行政赔偿吗?
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认,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请问:
(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参考答案】
(1)杨某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区法院和区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
(3)所得款项应当返还杨某。
(4)应当向杨某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国家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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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 张某应由哪个机关来赔偿?
水沟乡人民政府委托水沟乡派出所(系子林县公安局在水沟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张某实施行政拘留。拘留期间,张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王某发现,王某速喊人开车追张某。王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张某,欲将张某抓回,张某反抗。吴某将张某抱住后,王某气急,狠踢张某要害,致其死亡。张某之妻早死,有一母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张某的拘留决定后来被子林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请问: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
【参考答案】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水沟乡人民政府。因为本案中拘留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张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应当向王某追偿。因王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张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