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2000年2月,湖北竹溪县汇湾中学18名学生因家庭贫困,其家长不让孩子继续上学。由于汇湾乡政府以往采用教育和行政强制手段都不好,汇湾乡政府就决定采用民事诉讼方式把这18名家长告上法庭。开庭的地点在汇湾中学。16名学生的家长到庭。根据宪法、婚姻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法院进行了耐心的说服调解工作,原告和16名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对2名没有出席法庭的家长作出缺席判决。事后,家长都主动履行了协议和执行了判决。同时,乡政府对18名学生的学杂费予予减免。问:该案件是否适宜于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适合。因为此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乡政府和家长之间存在着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家长违反的是宪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中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条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应当理解为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是公法上的义务,因此应当由政府直接行使行政职权,对其追究违法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
【案例四】
行人王民路过陈真家门口,被陈真养的狗咬伤,住院治疗花去1200元。王起诉到法院,要求陈赔偿。陈说:“我家养的狗拴在树上,从来没有咬过人,这一次怎幺会断了绳子咬你呢?一定是你逼我家的狗,并割断了控狗的绳子,狗才咬人的,所以王民自作自受,责任在自己。”就此案谈谈举证责任的分担,并简要分析本案。
【参考答案】动物侵权案件,原告应当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动物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侵权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免责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动物侵权行为是因为原告自身或第三人引起的。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因自身行为不当才导致动物侵权,应当就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